有过“一夜情”就不能当公务员吗
[url=http://www.]http://www.[/url]行政行为要有“合理性”,也就是说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重庆垫江县一位31岁的小学教师刘非(化名)以优异成绩通过了公务员考试,但重庆渝中区人事局却因他两年前的一次“一夜情”而拒绝录用他,于是他愤而将人事局告上法庭。3月28日,重庆市渝中区法庭予以立案。(3月29日《南方都市报》)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对待曾经失足的人,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予以惩罚,并且在他身上踏上一脚,记入黑名单,让他永世不得翻身;另一种是对其错误予以适当惩罚,并给予考验的期限,如果能改正,则既往不咎,仍然给予出路和机会。没有人会对刘非与已婚妇女发生“一夜情”是违反道德的行为表示怀疑,连他自己也表示后悔,要痛改前非。垫江县纪委也对他处以党内警告处分。此后,他以实际行动进行了改正,不但没有犯同样的错误,2006年在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还被工作所在地乡党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07年又被当地政府评为“优秀教师”。对于这样一个仅仅是有过道德上失误,并且是改正错误的人,相信每个普通人都会从正常的理性出发,认为给予其一个机会,录用其为公务员并无不妥。
普通人的这种正常思维,在行政法上也有一个说法,那就是行政行为要有“合理性”,也就是说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如果一个行政行为的作出,与普通人的思维相距甚远,不符合人性和理性的要求,不能有利于社会的进步,那么这样一个行政行为就不具合理性,不能得到公众的认同,也是应当撤销的。
接下来,还有一个“合法性”的问题。渝中区人事局认为,《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要“具有良好的品行”,因而认为录用刘非不合法。其实,所谓的“品行”并非静态和凝固不变的,而应当是动态的,如果刘非一直以来仍然不改“前非”,“一夜情”不断,恐怕我们可以说他品行不好,但是,仅仅以两年前的“一夜情”就一直断定其品行不好,我想这有些牵强了。更重要的是,《公务员法》规定的“具有良好的品行”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要求,具体如何录用,必须要看具体规定。《公务员法》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刘非并不符合这几种不能录用的情形,当然就不能以没有良好品行为由而剥夺其被录用为公务员的权利。
再有,我们看到,在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2007年下半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要求中,仅仅在招收公安、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上,将“受过警告以上处分”列为限制报考条件,而其他岗位考试并无这种限制。而刘非报考的是文秘岗位,有关方面并未明确列出要具有什么样的“良好品行”才可录用。因此,以不具有良好的品行拒绝录用刘非,没有法律依据。
刘非在报考公务员时所遭遇的问题其实并非他一个人的问题。在当今的公务员招考中,我们要极力避免两种情形的发生:一是要防止将一些报考者过去的道德瑕疵过分地放大,以致堵塞平民进入公职人员队伍的通道,阻碍了社会阶层流动;二是要防止那些劣迹斑斑、道德败坏的人通过关系混入公职人员队伍,让公职人员队伍裙带成风,损害公务员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