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的男孩赵力宝强暴了同村14岁的女孩明芳。然而,赵力宝由于“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很快被释放。被害人家属诉诸法庭,经审理,黑龙江省通河县法院判决赵力宝向明芳赔偿医药费等各种费用9021元。就在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赵力宝夜闯明芳家,当着女孩的面将其母宋惠丽杀害…… 13岁强奸杀人考量刑事责任年龄
2006年3月7日,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批准,赵力宝被处劳教1年零6个月。
38岁的宋惠丽是黑龙江省巴彦县人,2002年和丈夫离婚后,她带着女儿明芳改嫁给通河县风山镇青山村的农民于成义。因为家里经济拮据,明芳早早就辍学在家务农。明芳姑娘憧憬着美好的未来,怎料一双眼睛已盯上了她。
少年苞米地里对女孩施暴
2004年7月27日中午,明芳独自一人骑着自行车去邻村的舅舅家送东西。当她骑到一处公路的转弯处时,突然从路边蹿出一个人挡住了她的车子。
她定睛一看,是同村的男孩赵力宝。正当明芳准备绕路离开时,赵力宝凶相毕露,他一把将明芳从车上拽下,就往苞米地里拉。明芳连忙呼喊,可周围根本没有人。
两人撕扯着进了苞米地,赵力宝一把将明芳按倒在地上。惊恐万分的明芳又踢又踹拼命反抗,赵力宝对着她的头部一顿乱打,明芳只觉得一阵剧痛便昏死了过去。
不知多久,明芳从下身撕裂的疼痛中醒来,发现赵力宝正趴在自己的身上。
她哭着求饶,可赵力宝却变本加厉地蹂躏着她……
发泄完兽欲,赵力宝恶狠狠地说:“你要敢说这事,我就整死你!把你全家都杀了!”然后,他穿上裤子扬长而去。明芳被这突如其来的灾难吓蒙了,她跌跌撞撞地爬出了苞米地。
剩下的路程,明芳也不记得自己是怎么走过去的。身体的重创与精神的恐惧将这个只有14岁的农村女孩压垮。
来到舅舅家,她偷偷地将弄脏的内裤洗了。第二天,舅舅、舅妈才发觉她神色不对,反复追问下,明芳才哭着讲述了发生的一切。 家人十分震惊,立即给明芳的父母打电话。
宋惠丽夫妇急忙赶到了十几里外的弟弟家,接回女儿去通河县凤山镇派出所报了案。
当天下午,警方在后山将正在放牛的赵力宝抓获。
赵力宝很快就供认了自己强奸明芳的事实。明芳被送到县医院接受检查治疗。
明芳母女将赵力宝告上法庭
赵力宝被派出所带走的第二天,他父亲便托人到明芳家说情,想“私了”。宋惠丽夫妇气愤地拒绝了。
出事后,明芳的情绪十分低落。正当一家人愁眉不展时,一个消息传来:“赵力宝被放出来了!”原来,经公安机关调查,赵力宝户口上的年龄仅为13岁,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难道就因为岁数不够,一个黄花姑娘就白让他糟蹋了!” 宋惠丽一家悲愤不已。
然而更大的烦恼还在后面,明芳被强奸的事很快在村里不胫而走。
为了掩人耳目,赵家人放出话来,说赵力宝一直在和明芳搞对象。
宋惠丽走在村头,总听见有人在身后窃窃私语。明芳则更是吓得不敢出门。
不久,赵力宝去了外县的亲戚家。
宋惠丽一家决定要到法院讨个说法。
因为没钱打官司,他们只好借钱。为了还债,不久,于成义就到外地打工去了。
2005年2月1日,明芳母女一纸诉状将赵力宝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明芳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
经过审理,通河县法院认为,由于赵力宝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其对强奸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由于其强奸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2005年9月21日通河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赵力宝向明芳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021元,由其法定监护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