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纪委发出《关于李堂堂同志违反换届工作纪律问题的通报》,决定给予李堂堂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见http://news.sohu.com/20070206/n248077011.shtml)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七章及第三十八条有关纪律规定和去年中央关于换届的相关纪律规定,李堂堂受到公开处理是“罪”有应得。
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给李堂堂副省长这样的纪律处分,本人内心肯定喊冤,也侥幸没遭洗白(如果心存善良的话)。冤在心知肚明别人也一样干过、大大小小高高低低的官们总有这样干过的,他们没有遭,自己却遭了;冤在暗箱操作不暗,手法太小儿科,犯了低级错误,白白葬送了大好前程。侥幸的是,我们党的治病救人政策太好了,依然留得副省长职位,或者至少可保留副省级待遇。至于惩了李堂堂这个前能否毖李堂堂们的后,估计难。为什么?成本太低,值得冒险投入。因为即使犯事,也可保留已有利益职权。官们个个都比普通人精灵,这点关节还是参得透的。
群众怎么看,或者说关注此事的老百姓怎么看?没有了解。个人推想,在不知就里的情况下,对比现实生活现实社会的种种情形,估计没有好印象;普通党员恐怕也有腹议。最初个人就觉得这事处理轻微了,极端的想法是应该开除党籍、然后建议按照程序罢免李堂堂的副省长职务。毕竟有心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官的官,官德败坏,官行也好不到哪里去。继续留用,不但不能发挥惩戒杜绝作用,也许还会客观刺激诱导李堂堂们更艺术地钻现行干部制度的空子。当然,真要那样处理李堂堂,实在是冤。
就事论事,李堂堂不过在上级考核期间“通过打电话、发短信方式指使、纵容8人为其进省委常委班子拉选票,并通过这8人向50多人做工作为其拉票。”如果考核程序有“票选”一环、又姑且不考虑“换届纪律”的话,李堂堂的做法一是时髦、二是不背离民主民选规则的,高论的话还是公开透明、堂堂竞争的。关键是他作为党的高级干部、明知有严肃的“换届纪律”,依然我行我素,那就真的出轨了。普通党员尚且要忠实执行党的政策和纪律,党的高级干部居然顶风“作案”,不查处党纪不容、民心难容、党的性质宗旨更加不容。就此说来,李堂堂并不堂堂,被查处真不冤。
仔细想,李堂堂还是有些冤。冤在干部制度尤其是选拔考核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上。无记名投票推举候选人,投票者有多少清楚候选人根底,可否让其工作过地方的民众代表参加?可否让熟悉他在他工作岗位上下左右的干部群众投票?范围大了、层次多了、时间长了,候选人只能以平素作为赢得选票,即使他想拉票,投入成本也太高昂。另外,既然要在一定范围差额民选,为什么不可以在其范围内公开亮相竞争?至少让他们站在台上表明态度、体现水平和能力,给投票人了解候选人、公正客观投票的机会。诸如此类,我们的干部制度、程序机制是不是尚有健全完善的空间呢?
邓小平早说过,不好的制度把好人变成坏人,好的制度坏人也可变好。这回,是李堂堂坏了纪律坏了我们的干部制度呢?还是我们的干部制度坏了堂堂副省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