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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从“老汉偷窥少妇浴 被判赔偿抚慰金”看法官的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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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老汉偷窥少妇浴 被判赔偿抚慰金”看法官的荒唐
从“老汉偷窥少妇浴 被判赔偿抚慰金”看法官的荒唐
人民法院报元月四日B版刊登了这样一个案例,说的是江苏省沭阳县新河镇沙河村有位52岁的老汉在自家房上偷看了邻居一位28岁的少妇在院内裸浴的情景惹上了官司,结果该老汉被判赔偿少妇精神抚慰金1500元。
看了这篇报道后,我觉得法院的判决实在太荒唐。
其一,法院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
认定本按事实首先要确认老汉在主观上存在故意,老头的偷看故意与否,怎样去判断呢?有什么依据呢?如果说老汉在自家的楼上看到了少妇在露天的院子里洗澡,又无法确定是否老汉故意而为之及旁证印证的情况下,就要赔偿损失,构成侵权,那试问:是否可以天天在自家院子里裸体,然后谁看谁赔钱?因为少妇自己不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权,才是造成隐私权暴露的主要原因。因为人的视线不可能识别错与对,只要无任何掩护物,都可以自然而然的进入视线范围。老汉爬上房顶,不要说隔壁邻居院子里的情况,就是更远的也可以看到,而老汉看到少妇裸浴后,谁不会在吃惊之余多留意一下?不要说老汉在楼顶看到少妇洗澡会多看一眼,就是我们自己在大街着到美女也会多注意几眼,这是人之长情,我们不能说一个老汉爬上了楼顶就认定其是故意想窃视少妇的裸体或者说是隐私权。
其二,没有考虑少妇的过错
少妇作为一个成年人,她在自家露天的院子里洗澡应该预见到会出现老汉这样的情况,因为院子露天的,而不是一个封闭的空间,任何人都有可能看到,这只能说是少妇在一个露天的空间里自己暴露了自己的裸体或者说是隐私权。我认为谴责的不是老汉而更应该是少妇的行为,如果老汉因为突然发现少妇因吃惊而引发心脏病发作,少妇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在楼顶的不是老汉而是一个玩皮的小男孩,那不是引诱儿童犯罪吗?所以我个人认为,在少妇不注意保护自己隐私的先前条件下,其主要责任也应该在自身,老汉的行为并无过错。我们不能在强调保护隐私权的情况下,剥夺了他人的公民权利。
其三,适用法律不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老汉的偷看不并没有给少妇造成什么严重后果,况且少妇又存在过错,真不知道法官是依据什么作出让老汉赔偿1500大洋的判决?
其四,我国法律没有隐私权的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对个人隐私权并没有较规范的规定,一些人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立法无明文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害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关于保护名誉权的规定处理。
不知道沭阳法院依据哪条法律判的案。
从案例中看不出老汉的行为有任何过错或有任何侵权的法律事实,也不知道老汉的行为对少妇的名誉有多大的损害,其损失何来,更找不到任何处罚老汉行为的法律依据。
这样的判决,会不会使更多的少女少妇们今后更加肆无忌惮地在自家院内毫无遮拦的裸浴,甚至期盼邻居的张老汉、李老汉等等来看上一眼,以谋取更多的抚慰金呢?
这些法官都都怎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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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30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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