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纽约时报》2006年5月26日报道,加利福尼亚上诉法院于2006年5月26日作出裁决,网上信息发布者和传统媒体的新闻记者一样,受到保密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博客和论坛的“楼主”和记者一样受到法律保护。
2004年12月份,苹果公司起诉一博客运营商,称其公司包括Asteroid在内的新产品计划被人在该博客上泄露,苹果公司要求博客运营商提供消息来源,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并惩罚那些盗取和散布公司秘密的人。上诉法院的裁决认为,《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保护的公民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受保护的新闻无“合法新闻”和“非法新闻”之分,在任何媒体上发布信息都受法律保护,消息来源和信息发布者的信息如注册人的真实身份、电子邮件地址注册信息等属于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 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规定:“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
此次上诉法院的裁决无疑是给在线媒体添加了一个强大的保护伞,对在线新闻从业者来说是一次巨大的胜利。各类博客网站也对这一裁决表示支持,认为法院的裁决完全正确。
该裁决也给网络运营商敲响了警钟,把客户的注册信息泄露给第三者是犯罪行为,因为它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刘植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