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治郅当年抗命不归,无疑是一个严重的错误,其行为被主管部门定性为“明显缺乏国家荣誉感”,并因此被国家队开除、饱受千夫所指,在当时也似属必然之势。如今,王治郅认真反省自己的错误,希望回国代表国家参加2008年奥运会,并将于近日公开发表亲笔写的道歉信;中国篮协也充分认识到王治郅作为“亚洲登陆NBA第一人”对于中国体育的特殊价值,并为争取王治郅回国做了大量工作。相较之下,由于主管部门掌握着解决问题的主导权,因而他们为此做出的努力具有特别的重要意义,也尤为令人尊重。
有关方面以积极姿态宽容一名曾经“叛逆”的球员,用一位负责人的话说,“中国这么大一个国家,应该有足够的胸怀原谅一个犯了错的孩子”,其前提还在于王治郅所犯下的错误,并非如军人在战争中叛国投敌那样不可饶恕。人们注意到,在计划经济时代,体育运动队在体制上隶属国家,运动员的成才、成功主要得益于国家的投入和培养,因此有义务接受国家的调配,服从所在运动队就训练和比赛做出的相关安排。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勃兴,一些体育运动项目的市场化运作方兴未艾,对于像王治郅这样天分与实力俱佳的运动员,就产生了一个如何在市场上为自己开拓更加自由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也为自己创造更高身价的问题。在国家利益、国家荣誉和运动员的个人利益、个人发展之间,就这样出现了某种内在的矛盾。不承认这一点,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
王治郅4年前与中国篮协“失和”,正是上述矛盾未能妥善处理的产物。客观地看,王治郅当年拒绝回国参加世锦赛和亚运会赛前集训,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正处于失业状态,“泥菩萨过江自身难保”,原本希望先找份工作,再安心报效祖国。如果有关方面能够更多地体察他的难处,拿出更大的耐心和诚意,与他进行深入的沟通、交流,或许就能够争取他的谅解,达成双方都能够接受的意见,从而避免两败俱伤的结局。因此之故,现在王治郅回心转意并得以重归篮协旗下,可以视为有关方面采取了大度得体的处理策略,从而初步实现了国家利益、国家荣誉和王治郅的个人利益、个人发展之间的“双赢”。
实际上,“王治郅事件”在体育界并非个别,郝海东、田亮、彭帅、诸宸等运动员或多或少也面临过类似的困境。进而言之,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发展之间的矛盾,不独存在于体育界,在其他领域也时有发生。如何理性看待并妥善处理这一矛盾,在日渐开放和多元化的现实环境中,应当比以前有更好的条件。我们不能否认,国家为培养各行业的优秀人才投入了巨大的成本和资源,这些人才有义务报效国家,为人民服务,但我们也不应过分拘泥于“报效”和“服务”的传统形式,而应当对此有更加丰富和开阔的理解。
如果把国家和公民的关系比成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相信很少有人反对这样的比喻),那么就不难看到,正如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应当只是父母以抚育子女为条件,换取子女以孝敬、赡养父母作为回报那样简单,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发展之间的关系,也不应只是国家以培养公民为条件,换取公民通过劳动和奉献回报国家那样简单。80多年前,有感于传统中国父母权利(及权力)与子女义务的严重失衡,鲁迅先生指出:“觉醒的父母,完全应该是义务的,利他的,牺牲的”,“对于子女,义务思想须加多,而权利思想却大可切实核减,以准备改作幼者本位的道德。况且幼者受了权利,也并非永久占有,将来还要对于他们的幼者,仍尽义务。只是前前后后,都做一切过付的经手人罢了。”(《我们现在怎样做父亲》)现代文明国家,对于公民也应当“义务思想须加多,而权利思想却大可切实核减”,应当把为公民的个人发展创造充分条件,提供完善的服务,作为一种自觉的“国家义务”,而无需“斤斤计较”于公民在获得个人发展之后,会以什么方式和水平回报国家。
正如父母养育子女本身就是目的,父母通过养育子女获得了快乐和成就感,国家培养公民本身也是目的,国家通过培养公民,也强化了合法性并增进了成就感。国家以谦逊而积极的姿态对待公民的个人发展诉求,力求促成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之间的“双赢”,当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意。(潘多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