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抢劫小学生5毛钱被判4年
时报讯(记者 闫晓光)一个男子打劫毫无防御能力的小学生,虽然只到手了5毛钱但依然构成抢劫罪被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000元。
20岁的李福寿是广东英德人,由于自己身材瘦小,便想到从毫无防御能力小学生身上抢劫钱财。2006年3月29日中午12点多,他拿了一把自行车锁,来到花都区新华街某小学门口等候。这时,12岁的小仁和小明正有说有笑走出校门,守候在一旁的李福寿立刻冲到他们面前,将他们强行拉到学校门口左侧的一条小巷内。之后,他要求他们写家庭地址、入帮会及交20元入帮会费,否则就用锁头砸他们。两个小孩十分害怕,但因为没有带钱,于是向李福寿求饶。李不相信,经过一番搜身后,只获取5毛钱,最后悻悻离去。
事发后,两名小学生在老师和家长的陪同下报案,警方很快将李福寿抓获归案。法院审理认为,李福寿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强行劫取在校学生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由于他选择了未成年人作为作案对象,还扰乱了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秩序,影响恶劣,应予以严惩。
法院于日前以抢劫罪判处李福寿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说法
到手5毛钱判刑4年是否过重? 抢劫罪不以数额为限
针对此案,广州的钟律师分析认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由于抢劫罪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并且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性质比较严重,所以在立法上对构成抢劫罪的数额和情节没有作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不管罪犯最后到手多少钱,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在这一点上,该罪与盗窃罪不同。因此,在理论上,即使劫匪只到手一毛钱,也可以构成抢劫罪。
在该案中,李福寿使用的是胁迫的方法,也就是指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对两名小学生实行精神强制,使他们立即交出财物或者任其当场夺走财物。这种胁迫是以暴力为内容并以暴力为后盾的,一旦胁迫不成,便会付诸暴为。因此,这是构成抢劫罪的作案方法,判定其犯抢劫罪是正确的。
而我国刑法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因此,既然李福寿已犯了抢劫罪,又是以小学生为作案对象,影响也比较恶劣,法院判处他4年有期徒刑并不为过。
===============================
5毛钱:呵呵,真冤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