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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请从数学或者会计学的角度来解答这个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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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9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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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冰镇柠檬汁儿在2015-5-13 20:57:00的发言:

不符合质量守恒定律

物理学的定律可不一定套得上经济学。从经济学的角度,由于现金这个一般等价物在流动,使得商品流通中产生的债务得到清偿。

活到老,学到老!http://www.(该域名已经被ISP盗卖了)E-mail:hu-jj@
2015-05-14 07:31
hu9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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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符合质量守恒定律:由于现金这个媒介的作用,多边的债务和债权得以抵销。

活到老,学到老!http://www.(该域名已经被ISP盗卖了)E-mail:hu-jj@
2015-05-14 08:06
冰镇柠檬汁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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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者?

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
It is empty at all here, Why pm 2.5 is so TMD high!
2015-05-14 12:38
hu9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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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二十多年的会计而已。

活到老,学到老!http://www.(该域名已经被ISP盗卖了)E-mail:hu-jj@
2015-05-14 14:54
汐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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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

上面的内容,没有涉及到所有者权益,只在负债和资产中进行变化
所以
资产增加负债增加
同理
负债减少,资产也减少
2015-05-15 16:51
汐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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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下

大家一开始都有消费,但是消费之后都是赊账,所以这是负债。


但是享受了一定的劳动成果,所以就把享受了的成果当做资产。

所以这时上条的第一句成立。

每个人都有别人欠下的债务。

这个债务可以看做是你所拥有的权益,也就是资产。
2015-05-15 19:27
tlli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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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hu9jj在2015-5-14 14:54:51的发言:

做了二十多年的会计而已。
是吗?
2015-05-15 20:54
TonyD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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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欠乙,乙欠丙,乙不会叫甲丙自己了结而要自己背双重赊欠包袱?

授人以渔,不授人以鱼。
2015-05-15 22:51
TonyD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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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你也不会自己欠别人又让另一个人欠你,双重被动。

授人以渔,不授人以鱼。
2015-05-15 22:56
TonyD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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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换一个角度看,法律上也不能保证债务传递是可操作的。比如,甲乙丙连锁欠,但事实是乙有钱不还,而甲却真的还不起,那么乙的债务传递给丙,等于丙拿不到欠款,他本来可以追乙拿到的,这么一传递,结果不同了。在法律上,他的确可以只追乙,让乙自己去追甲,完全不跟甲打交道。所以,法律上说债务可以互抵,未必总是成立的。当然,官司总数多了,得益的是流氓律师。

授人以渔,不授人以鱼。
2015-05-15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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